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对《关于理顺'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发照管理的报告》的复函(国家工商局企字[1990]第79号)。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9]306号。
申报材料: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2、投资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补充协议书及报批表;
4、原发的营业执照及特准营业证;
5、变更具体事项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①属租赁的,提交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使用权证明(除房地产证外,可以是国土、房管部门、镇府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②变更住所涉及前置审批变更的,另行审批。
(3)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新负责人登记表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5)延长经营期限的,提交续期申请表、签约外方有效的开业证明复印件、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6)变更外方商号名称备案的,提交外方商号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变更签约外方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书、新签约外方的有效合法开业证明以及银行资信证明;
(7)变更外方签约人的,提交外方签约人登记表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资方的委派证明;
(8)遗失营业执照申请补发的,提交登载遗失声明的《南方日报》;遗失特准证的,应提交登载遗失声明的《东莞日报》。
受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备注: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申请表格: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到东莞市工商局各镇(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