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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核准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核准

    作者:Amy来源: 中国 东莞发布时间:2010-6-2浏览次数:1312
    关键词: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收费标准:

    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登记注册费,注册资本超过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
    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依据: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9]306号文。
    3、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9]306号文。

     


    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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