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创新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在法律、法规、惯例和条例下,保证以股东为主体的利益相关者利益为前提的一整套公司权力制度的安排和责任分工的约束。创新法人治理结构,一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如公司法、证券法等;二是建立健全股票市场和竞争性职业经理人市场;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经营者收益真正与股东利益相联系;四是健全严格的财务及相关信息披露系统和有效的监督制度,防止暗箱操作,侵吞股东利益。
2.创立和发展信用制度
(1)建立信用担保制度。信用担保主要解决企业问接融资的问题。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贷款信用担保体系,必须依赖于政府职能的发挥。在我国应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主持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各级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信用担保体系包括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和自律制度等。此外,地方政府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有效担保。该基金应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方面。
(2)发展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是由专业机构给出企业的信用资历和信用状况证明,对企业的资信给予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便于投资者及时掌握企业的状况,增强投资信心。同时,应进一步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除了那些极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外,要使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同等的融资环境并享受同等的融资待遇。
3.改革金融制度.
(1)在间接融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