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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经营登记核准
  •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经营登记核准

    作者:Amy来源:中国 东莞发布时间:2010-6-2浏览次数:1399
    关键词:

     

    第一,设立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第二,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执照副本每份人民币10元。
     
       增加资金数额的,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资金数额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0.8‰收取;

      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资金数额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执照副本每份人民币1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9]306号。


    第三,申请条件:

    经审批部门批准,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申报材料:

    【名称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负责人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⒋负责人登记表;
    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⒍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地址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新地址的使用证明;
    ⒋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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