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设立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第二,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执照副本每份人民币10元。
增加资金数额的,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资金数额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0.8‰收取;
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资金数额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执照副本每份人民币1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9]306号。
第三,申请条件:
经审批部门批准,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申报材料:
【名称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负责人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⒋负责人登记表;
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⒍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地址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新地址的使用证明;
⒋营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