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单一投资者的外商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应为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并出示原件供核对;资信证明应为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仅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