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活动。各部门要树立全方位服务的理念,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和落实帮扶措施,推广微笑服务、阳光服务,加强政策宣传,优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提升服务质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镇重点项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设“绿色通道”。
第十五条 打造融资平台。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和贷款担保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引进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境内外资金对我镇企业的投资;积极协助市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解决发展用地等各种问题和困难。
第十六条 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人才的三个规定”,大力引进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为企业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创新提供人才支撑,优先解决符合规定的企业人才迁户及其子女入学问题。
第十七条 企业依照本措施获得的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和建立相应的财务项目,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措施的资格,并追回所得资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以上扶持措施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镇经贸办、外经办、科技办、财政分局等依照相关职能组织审核,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经相关部门审核的资助和奖励项目,由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镇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企石镇鼓励扶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优惠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