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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新闻晚报刊 来源:新闻晚报刊 发布时间:2011-1-22浏览次数: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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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起可申请用公积金付房租产生三大疑惑

    从下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上海市民将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权利。根据今年7月下发的 《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可每半年一次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但记者昨天在采访中了解到,北京、佛山、南京等地均先期试行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政策,却在具体实行时陷入"叫好不叫座"的困境。本市公积金研究专家表示,这一政策在上海的施行并非简单的"拷贝不走样",在此过程中有三大疑惑需解释清楚。刚开始施行免不了要有一段适应期。疑惑一:冲抵房租影响贷款额度?

    《办法》明确,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一)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二)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但是用公积金冲抵房租,会否对将来公积金贷款购房产生影响呢?"不少市民产生疑问,若要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账户内余额不多的现状很有可能影响贷款额度的申请。

    专家表示,公积金可贷款的额度的确和账户余额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当中存在一个账户内最少应保留多少沉淀资金的底线问题。一旦沉淀资金不足,就可能会影响到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因此,在是否使用公积金支付房租这一问题上还需平衡考虑。疑惑二:房租发票或完税凭证开不出?

    《办法》规定,根据《办法》规定,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特别是符合条件(三)的,应根据不同的就业状况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经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和有效房屋租赁付款凭证。不少市民就这一条款通俗地理解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要提供的材料中有一项是房租发票或房租完税凭证。

    据记者了解,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租房者都无法提供这项材料。因为,为了避税,大多数房东都不愿意将房屋租赁合同送往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也不会主动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如果租房者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执意要求房东提供发票的话,房东很可能就会拒绝向其出租房屋。

    因此,真正要享受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这一便利,恐怕还有很多环节要一一落实。疑惑三:低收入租房者没有公积金?

    依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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