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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企石镇关于推动产业升级和扶持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关于印发《企石镇关于推动产业升级和扶持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阳光企石来源:阳光企石发布时间:2011-1-25浏览次数:4569
    关键词:

    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奖励2万元。
          第九条  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新获得“绿色食品”称号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称号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新产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以上的,只奖励最高的一个奖项。
          第十条  实施专利战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制度建设,提高专利创造、申请、保护、管理和运营的整体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我镇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对在我镇新设立并经认可的专利中介代理机构,首年代理专利50 项以上,镇给予2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单位,每项奖励15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单位,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以上的,只奖励最高的一个奖项。
          第十一条  奖励每年缴交企业承包款有增长的三资企业。三资企业按当年缴交企业承包款比上一年增长的部分,按2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作为奖励。具体数据由镇外经办核定后报镇财政分局认定。
          第十二条  奖励对我镇税收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对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达到2000万的,奖励15万元;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依此类推;对成功上市并且上市企业注册地在我镇的企业,上市当年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获得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精神,对获得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奖励10万元;荣誉类市长奖,奖励5万元;创新企业奖,奖励3万元;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第十四条  深入开展“零服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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