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第31次部常务会议、2000年10月26日国家测绘局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测绘局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授权),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建 设 部 部 长:俞正声
国家测绘局局长:陈邦柱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产测绘的委托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