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镇产业升级和扶持企业做强做大,我镇决定加大财政投入,大力实施“工业强镇”战略,通过引导民间和社会资金投资发展科技事业,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行业开展自主创新,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企业、行业和区域竞争力,推动我镇经济社会的快速和可持续发展,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设立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镇政府每年投入300万元用于推动产业升级和扶持企业做强做大,超出当年预算部分的由下一年预算列支,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最高资助额度为50万元。
第二条 设立企石镇科技创新奖。对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为我镇产业升级和企业自主创新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我镇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纳入我镇财政税收分成、符合我镇产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产业升级、企业自主创新以及品牌创建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实行资助和奖励两种方式。
第六条 各类创新平台资助。加强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境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所、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和企业联盟在我镇设立科研机构,为我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等建立独立研发机构。对于认定为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同时认定为两个级别以上的,只资助最高的一个级别;对建立博士后流动站的,给予10万元启动资金;对于与境内外知名院校、研究所共建独立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
第七条 资助各类科技项目。对于在国家、省立项的科技项目,镇根据市财政对该项目的资助额度,按照1:0.2的比例配套资助(最高资助额度50万元),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规定用好资金,认真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经贸办、外经办、科技办、财政分局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做好监管和验收。
第八条 培育科技型企业。对认定的科技型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