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国有土地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租赁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五条 除法律规定不实行有偿使用和租赁的国有土地外,其他因发生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当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但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租赁申请;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符合土地租赁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土地租赁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土地租赁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持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
(二)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
(三)租赁期限;
(四)土地使用条件;
(五)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六)土地租金的调整时间、幅度和方式;
(七)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其费用;
(八)租赁地块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和费用;
(九)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十)租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依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确定,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年限:
(一)工业用地50年;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四)临时用地2年;
(五)其他用地50年。
第九条 国有土地的租金以租赁地块标定地价的贴现作为最低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