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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核准(申请设立)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核准(申请设立)

    作者:Amy来源:中国 东莞发布时间:2010-6-2浏览次数:1276
    关键词:

    一、设立依据: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1、经审批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用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2、申请者须为外国(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济组织,港、澳、台地区登记的企业、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三、申报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用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①证券业,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②金融业,报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③保险业,报请中国保监会批准;
    ④海运业、海运代理商,道路运输业,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⑤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⑥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3、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5、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领取登记证,缴纳登记费  。

     

    五、受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六、备注: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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