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1、经审批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用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2、申请者须为外国(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济组织,港、澳、台地区登记的企业、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三、申报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用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①证券业,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②金融业,报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③保险业,报请中国保监会批准;
④海运业、海运代理商,道路运输业,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⑤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⑥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3、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5、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领取登记证,缴纳登记费 。
五、受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六、备注: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