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二、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每户300元;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依据:
1、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2、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9]306号文。
三、申请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申报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可凭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已预先核准了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程序:
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