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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法律快车来源:法律快车发布时间:2011-1-23浏览次数:2682
    关键词:

    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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