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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作者:互联网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1-1-20浏览次数:4550
    关键词:

    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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