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信息 15
  • 您现在正在浏览:
  • 携搜首页
  • >> 服务联盟
  • >> 供应信息
  • >>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作者: 东莞高正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0-6-9浏览次数:1759
    关键词: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合同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合同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调解合同争议,实行双方自愿原则。

        第四条 调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公 平合理。

        第五条 除双方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第八条 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第九条 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

        合同争议调解申

    [1] [2] 下一页

    发评论
    打印
    加入收藏
    登录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注册
    匿名评论
    验证码:
    Refresh
    看不清楚?点击后重新获取
  •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发布者提供,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携搜厂房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风险防范:为确保您的权益,降低合作风险,请优先选择携搜会员
  • 最新入驻企业
    更多>>
    最新供求信息
    更多>>